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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就业与再就来办事指南-----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28775
五、办理时限: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五个工作日、《外国人就业证》两个工作日、《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最长两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五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最长两个工作日。
六、申办材料:
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携带材料为: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两份;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河北省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4、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6、外国人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7、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七、办理依据: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和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要求,我厅印制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河北省就业宣传手册》。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28775
五、办理时限: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五个工作日、《外国人就业证》两个工作日、《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最长两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五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最长两个工作日。
六、申办材料: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携带材料为: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两份; 2、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证的申请函(说明聘用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4、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谴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5、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及职业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6、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三张;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需携带材料为: 1、延期申请函(说明原因、延长期限、用人单位盖章)或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3、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5、《外国人居留证》(正本及复印件); 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七、办理依据: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和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要求,我厅印制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河北省就业宣传手册》。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28775
五、办理时限: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五个工作日、《外国人就业证》两个工作日、《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最长两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五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最长两个工作日。
六、申办材料:
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需携带材料为: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两份; 2、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河北省分支机构由意公司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5、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6、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9、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三张;
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延期需携带材料为: 1、延期申请函(说明原因、延长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复印件)。 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七、办理依据: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和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要求,我厅印制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河北省就业宣传手册》。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28775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申办对象资格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到本省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含各类失业人员和省外劳动力)。
七、申办材料:   
(一)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持身份证、毕业证等。
(二)凡要求到本省辖区内就业的各级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
(三)有就业要求的复转军人,持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和学历证明。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劳动者,持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
五)流动就业的省内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外省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六)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学历证明。
(七)一寸近期彩照一张。
八、办理依据:保劳社办[2002]13号文。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计价格(2001)2220号文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整。
如何办理劳务输出有关手续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30分至17点30分。
四、咨询电话:0312-3028775
五、申办对象资格:求职者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及有关劳动就业证件,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省外劳动者须持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进入本省求职择业;求职者应当如实向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龄、文化程度及热爱职业培训等基本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申办材料:(一)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二)省外的用人单位,除交验前项规定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交验本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跨省招用人员的证明。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初级工40元、中级工70元、高级工110元。[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2000)32号、冀价行费字(2000)6号文件规定]。
八、办理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条例》
如何参加再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就业训练中心
二、办理地址:⑴百花路劳动力市场培训报名窗口; ⑵保定市七一西路113号市就业训练中心。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134404
五、办理时限: ⑴再就业培训:随到随报名并安排培训时间和班次; ⑵创业培训:随到随报名并安排班次,理论教学10天, 后续支持服务3个月-6个月。
六、申办对象: ⑴再就业培训:在我市辖区内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⑵创业培训: ①在我市辖区内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②在我市辖区内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
七、申办材料:《再就业优惠证》
八、办理程序: ⑴凭《再就业优惠证》填写报名申请表; ⑵按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活动。九、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培训。
十、办理依据:《关于国有企业下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保劳社[2000]14号)
如何办理用工登记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百花路238号一楼西厅2号窗口
三、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四、咨询电话:3026127 7581789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审办对象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七、审办材料:1、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招聘用人需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无效)、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2、外埠用人单位,除交验前项规定证明文件外,还应交验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赴外埠招聘用工批准书》。
八、办理程序:用人单位须持以上有效证件认真填写《招(聘)用职工登记表》。招聘方式:1、用人单位委托招聘程序:用人单位填写《招(聘)用职工登记表》后交工作人员代为招聘。2、用人单位参加交流会招聘程序:用人单位填写《招(聘)用职工登记表》后交工作人员,并领取《招聘简章》、《招聘报名登记表》、夹子、胸卡(每单位交10元押金,交回胸卡后退回押金),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编号在指定的位置开展招聘活动。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需将《招聘简章》、《招聘报名登表》、夹子、胸卡交回工作人员。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求职登记费50元;收费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0)32号、冀价行费字(2000)6号。
十、办理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如何办理求职登记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百花路238号一楼西厅3号窗口
三、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四、咨询电话:3026127 7581789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审办对象资格:符合就业条件、有求职意向和劳动能力的各类求职人员。
七、审办材料:1、城镇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下岗职工持身份证、下岗证; 3、失业职工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退休、退职人员持身份证、退休证或退职证; 5、流动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6、求职人员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须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求职登记。
八、办理程序:1、求职人员登记后,经职业介绍服务窗口介绍到用人单位的,须持本中心出具的《职业介绍介绍信》,到用人单位面试,由用人单位在《职业介绍信》签署录用意见,求职人员持《职业介绍信》回本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若未被录用,本中心可继续介绍。 2、求职人员持相关证件可与用人单位在交流大厅内直接洽谈、面试,录用后,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求职人员如暂时没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可将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交职业介绍或职业指导窗口录入人才库备案,为用人单位查询人才库提供职业介绍匹配查询,工作人员将用时用电话为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求职登记费10元;收费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0)32号、冀价行费字(2000)6号。
十、办理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九条。
如何办理劳务合作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2:00,13:30至17:30时
四、咨询电话:0312-3027870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对象:1、本市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2、持有用人单位要求条件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法定就业条件的求职人员。
七、证明材料:1、企事业单位出据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2、求职人员应持有就业失业证和用人单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程序:1、协商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确定劳务合作内容。2、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职工服务,与被录用人员或整体接收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被案及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九、办理依据:《河北省劳动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冀劳办[2003]73号)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四、咨询电话:0312-3028426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办理事宜: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要求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职工,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并填写《寄存档案关系登记表》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办理相关代理手续。
     2、用人单位为规范职工档案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全部或部分委托“中心’保存职工档案,可与本中心签订《委托保管单位职工档案关系协议书》。由本“中心”托管职工档案及进行相关事务代理。
     3、职工档案关系在自己手中的自由(自谋)职业者,委托“中心”保存职工档案关系,可直接持《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办理相关代理手续。
     4、失业职工要求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可持失业职工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等材料,到“中心”办理相关代理手续。
     5、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档案关系托管手续。
     6、在接收存档人员档案时,对档案内缺少的相关档案资料(招工表、定级表、调级表等)由“中心”协助委托人商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7、用人单位及代理人员借阅职工档案,“中心”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人员还要将能够确定其身份的材料《招工表、复员(转业)军人分配手续、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手续、特殊工种手续等》复印,以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完整。
     8、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转出档案关系按照有关职工调动(转移)手续办理。 
七、收费依据
     1、严格按照冀财综[2000]32号。冀价行费字[2000]6号,《关于调整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1)档案保管费每月每人30元;(2)拖欠代理费用滞纳金每月5元;(3)调整档案工资每人每次30元。
     2、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转至本中心的存档人员,按存档期限折半收取存档费(期限一年),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自谋职业复、转业军人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寄存档案。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八、办理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①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②国有企业协议期满未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③国有企业未进中心下岗职工;④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⑤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⑥国家兼并破产破产计划破产企业已领安置费的失业人员;⑦其他兼并破产破产计划破产企业已领安置费的失业人员;⑧正在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七、申办材料:①《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②个人档案(正在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③一寸彩照1张;。
八、办理程序:①认真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的必填内容;②根据本人身份,在审批表背面盖原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所属区劳人局公章。正在享受(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原国企失业人员需在“企业意见”栏内加盖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国家(其他)兼并破产计划破产企业已领取安置费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在“企业意见”栏内加盖经贸委兼并破产办公室公章;正在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在“企业意见”栏内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如何申请公益性岗位及社保补贴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及社区。
七、申办材料:①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花名册;②“4050”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③用人单位与招用“4050”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附:招用人员缴纳情况明细表);⑥公益性岗位申请补贴审批表(或社区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补贴单位,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单位的申请补贴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办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兴办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七、申办材料:①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②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③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④填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审核认定表》。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减免税单位,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发放《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30号);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54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加工型劳服企业申办《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加工型劳服企业。
七、申办材料:①认定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单位的发放《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①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道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86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减免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加工型劳服企业。
七、申办材料:①减税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⑤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程序:加工型劳服企业带 《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86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办《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
七、申办材料:①认定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⑤企业职工花名册;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⑨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⑩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单位的发放《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道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86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
七、申办材料:①减税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⑤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程序: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带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86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职业培训机构。
七、申办材料:①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证明;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③培训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⑤《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⑥企业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⑦《再就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⑧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补贴单位,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单位的申请补贴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职业介绍机构。
七、申办材料:①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③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合同;④《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⑤企业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⑥《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表》;⑦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补贴单位,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单位的申请补贴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经营活动的现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及以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
七、申办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④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⑤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季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凭证;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⑧《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⑨《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补贴单位,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单位的申请补贴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办理享受税收入减免扶持政策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二、办理地址:新市区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四、咨询电话:0312-3050409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经营活动的现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及以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
七、申办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④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⑤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季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凭证;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⑧《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⑨《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审核认定表》;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程序:①申请减免税单位,在当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劳动部门审批;②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单位给予发放《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30号);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54号)。
十一、特殊说明:无。
退休手续代办服务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四、咨询电话:0312-3319192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办理事宜:
     1、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心”及时通知本人,并按随到随报的原则办理退休报批手续。
     2、根据保办字[2003]142号文《关于印发〈保定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次性收取存档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每人600元,开具《存档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结算单》,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凭此单领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部门的正式发票及工资卡(存折)。同时将职工档案转到社会化管理部门存放。
七、收费依据
     1、严格按照冀财综[2000]32号。冀价行费字[2000]6号,《关于调整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1)档案保管费每月每人30元;(2)拖欠代理费用滞纳金每月5元;(3)调整档案工资每人每次30元。
     2、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转至本中心的存档人员,按存档期限折半收取存档费(期限一年),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自谋职业复、转业军人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寄存档案。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养老保险代办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四、咨询电话:0312-3319192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办理事宜:
 1、养老保险金征缴
“中心”受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代缴养老保险金。
    (1)标准:按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执行。即以“省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
    (2)补缴:按冀劳社[2004]38号文三条后一种办法补缴,即“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中断或中止:由于实际原因,本人要求中断或中止养老保险金缴纳,由本人填写《中断(中止)养老保险缴纳申请表》,并在其《养老保险手册》上签字,由“中心”工作人员统一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1)养老金的计发,实行“老人”、“中人”、“新人”三种办法,1995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为“老人”;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人”;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人为“中人”。“老人”原计发养老金办法不作变动,但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①基础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省社会平均工资20%计发,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3)“中人”养老金分四部分:①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同“新人”;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同“新人”;③缴费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④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和调节金,按一定比例计发。
七、收费依据
     1、严格按照冀财综[2000]32号。冀价行费字[2000]6号,《关于调整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1)档案保管费每月每人30元;(2)拖欠代理费用滞纳金每月5元;(3)调整档案工资每人每次30元。
     2、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转至本中心的存档人员,按存档期限折半收取存档费(期限一年),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自谋职业复、转业军人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寄存档案。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医疗保险服务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址:百花路23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四、咨询电话:0312-3319189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办理事宜:
     在“中心”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中心”出具《职工档案托管证明》,直接到市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七、收费依据
     1、严格按照冀财综[2000]32号。冀价行费字[2000]6号,《关于调整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1)档案保管费每月每人30元;(2)拖欠代理费用滞纳金每月5元;(3)调整档案工资每人每次30元。
     2、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转至本中心的存档人员,按存档期限折半收取存档费(期限一年),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自谋职业复、转业军人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寄存档案。期满后按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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