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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审改办通报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规定,现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有2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5、工伤认定
6、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核
二、现保留的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务院审改办通报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规定,现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有9项:
1、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7、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8、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9、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三、已被取消的劳动保障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3项:
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设立的审批
3、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批
4、技工学校招生全国计划审批
5、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就业准入
6、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审批
7、企业缩短工时审批
8、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工资水平核定
9、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核准
10、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审批
11、高级技工学校的审批
12、重点技工学校、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审批
13、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
四、改变管理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
1、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工伤护理等级鉴定
3、非因工伤残或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4、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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