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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机构:法规监察处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七一西路113号1楼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时间内
四、咨询电话:3168756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如需要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六、申办对象资格: 1、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与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且具体行为侵犯的是申请人自已的合法权益
七、申办材料: 1、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被申请人 2、必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3、申请复议的事项要符合复议的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办理程序:1、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做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3、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等:无
     附: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的形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三、不适用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原则
    (一)行政复议不停止原则: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但有四种例外情形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4、法律法规停止执行的。
    (二)一级复议原则:即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复议审结,不服复议决定的不得再次申请复议。
    (三)书面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再审查行政争议的过程中,不是采用司法机关惯用的面对面的对簿公堂式审理方式,而是通过审查研究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辅之以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查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被申请人举证原则: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他对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认定的事实,必须提出有关材料或证据,否则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会面临被撤销、变更或被责令重新作出的结果。
行政处罚听证办事指南
一、什么情况下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一、现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审改办通报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规定,现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有2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5、工伤认定
     6、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核
二、现保留的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务院审改办通报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规定,现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有9项:
     1、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7、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8、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9、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三、已被取消的劳动保障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3项:
     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设立的审批
     3、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批
     4、技工学校招生全国计划审批
     5、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就业准入
     6、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审批
     7、企业缩短工时审批
     8、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工资水平核定
     9、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核准
     10、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审批
     11、高级技工学校的审批
     12、重点技工学校、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审批
     13、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
四、改变管理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
     1、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工伤护理等级鉴定
     3、非因工伤残或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4、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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