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首页
机构设置
行风建设
政策法规
政策问答
办事指南
社会保险
求职招聘
技能鉴定
社区服务
廉政教育
留言板
|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税收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
|创业培训|
|本市最新政策|
|工资指导价位|
|局长信箱|
监督检查(8项)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备注

1

市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稽核

监督

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网上公开

文件公开

公开栏公开

新闻媒体公开

工作指南公开

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

市直单位生育保险稽核

监督

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网上公开

文件公开

公开栏

新闻媒体

工作指南

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

失业保险稽核

监督

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 20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

 

公众媒体和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稽核

监督

检查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2、《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2001]25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不收费

机关所

 

5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监督

检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网上、文件、公开栏、新闻媒体

社会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财务规划与工资处

 

6

行政复议

监督

检查

《行政复议法》

网络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法规监察处

 

7

养老保险稽核

监督

检查

《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八、二十条内容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 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荒报、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至、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同()要求被 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被稽核 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网络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社保所

 

8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监督

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网络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劳动监察支队

 


本站简介     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版权所有 © 2002-2003 冀ICP备字021281号
技术合作单位:超软网络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