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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59项)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备注

1

对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42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

监察

支队

 

2

对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

社会

长期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

监察

支队

 

3

对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八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4

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六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非法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个月(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属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

监察

支队

 

5

对招用求职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6

对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7

对发布虚假用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发布虚假的用人信息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8

对招用劳动者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责令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9

对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0

对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1

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可以按照每人每起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2

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六条、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六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3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六条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

监察

支队

 

14

对违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23号令)第三十五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5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6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7

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其他劳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8

对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19

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20

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分割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21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分割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22

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分割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23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九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劳动

监察

支队

 

24

对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八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劳动

监察

支队

 

25

对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介绍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26

对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27

对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

监察

支队

 

28

对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29

对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劳动

监察

支队

 

30

对为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七条、《河北省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个月(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属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

监察

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