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首页
机构设置
行风建设
政策法规
政策问答
办事指南
社会保险
求职招聘
技能鉴定
社区服务
廉政教育
留言板
|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税收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
|创业培训|
|本市最新政策|
|工资指导价位|
|局长信箱|
行政裁决(1项)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备注

1

劳动争
议仲裁

行政
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上、文件、公开栏新闻媒体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标准: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收费标准:(一)劳动争议案件无经济标的的,每件收费300元。(二)有经济标的的劳动争议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标的额在1万元以内的案件,每件按400元收费;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处

 


本站简介     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版权所有 © 2002-2003 冀ICP备字021281号
技术合作单位:超软网络工作室